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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存在以礼尚往来名义互送财物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为行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礼尚往来的界限,从互送行为发生的背景、互送财物的价值、互送财物的缘由和时机、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互送财物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基本案情】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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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柯 键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黄艳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黄 晔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纪长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编者按本案中,甲与相关企业签订“税务顾问合同”等服务协议收取“顾问费”,为何部分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部分认定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有观点认为,甲未利用职权为C公司逃税谋利,其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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