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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检索关键词 共有74条数据
  • 在职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特邀嘉宾柯 键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黄艳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黄 晔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纪长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编者按本案中,甲与相关企业签订“税务顾问合同”等服务协议收取“顾问费”,为何部分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部分认定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有观点认为,甲未利用职权为C公司逃税谋利,其在退...

  • 贪欲不遏 滑向深渊 ​南京建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魏巍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魏巍,男,1979年4月出生,1998年5月参加工作,200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苏省南京新城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财税部部长,财经部(投融资部)部长;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南京建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12月,建邺区纪委监委对魏巍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4年1月,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4月...

  • 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存在以礼尚往来名义互送财物的情况,对此能否认定为行受贿容易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应当准确把握礼尚往来的界限,从互送行为发生的背景、互送财物的价值、互送财物的缘由和时机、是否存在请托谋利事项等方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研判,精准识别互送财物行为的权钱交易本质,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基本案情】甲,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甲之妻,中共党员,A省B...

  • 准确识别以“商业机会”为幌子的权钱交易

    【内容提要】实践中,随着行受贿手段的隐形变异,以“商业机会”为幌子的利益输送问题日益凸显。商业机会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公平参与某一竞争活动的资格和机会,以及以此获取商业利润的可能性。在贿赂犯罪“计赃论罪”模式下,商业机会因其不具有可计量性而无法成为贿赂标的。因此,现有法律规定未将商业机会纳入贿赂标的范畴。实务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获取所谓“商业机会”后直接变现获利,能否认定受贿,存在不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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